聘雇錦囊 Professional Approach
> 申辦之注意事項
※所得稅繳納
為降低藍領外勞所得稅負擔,依財政部公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明定外勞當月薪未滿基本工資之1.5倍(以目前標準是31,513元),將以每月總所得之5%課稅。
1.外勞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低於31,513元,應扣繳6%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繳稅。
2. 外勞在台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未滿183天者,且當月所得高於31,513元,應扣繳18%稅金,並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繳稅。
3.也就是說針對外勞報稅方面,整年度每月應依實際薪資之扣繳率扣繳。
P.S.外勞報稅皆以「同一課稅年度」為基準(即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預知該外籍勞工當年度不會居住滿183天的情況,應依實際按月扣繳並申報扣繳憑單,若逾期申報將處以1~3倍罰鍰,敬請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依98/10/28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自99/1/1起實施。
※休假規定
一般規定
1.依據勞動契約規定,外勞工作七天中有一天為休假日。
2.國定假日雇主無須額外給付加班費。
3.家庭類外勞於休假日不外出休假且工作時,雇主應給付加班費。製造業外勞加班費則依勞基法規定。
4.外勞如欲請假外出,應填具請假單,經雇主同意簽名後才可外出;製造業外勞則公司規定辦理。
5.外勞外出休假時,應告知雇主去處,且於約定時間前返回雇主家;製造業外勞則公司規定辦理。
6.外勞有事欲請假回國,應於事前兩週告知雇主並經雇主同意,且應自行負擔其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7.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外勞每年病假不得超過三十天。
8.一般而言,外勞休假日為星期日,惟雇主若有特殊情況亦可調整休假日,外勞不得有異議。
※特別休假
1.外勞在台工作滿一年且經展延者,雇主應給予七天之特別休假。
2.外勞如欲利用特別休假回國探親,則其來回機票及衍生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3.若外勞於特別休假不返國探親,則不得在台外出連休七天假期。
4.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給付外勞薪資;外勞於特別休假期間不返國探親,則雇主應額外給付七天之加班費。
返鄉休假規定
1.外勞於聘僱期間內欲返鄉,應於兩週前向雇主請假(緊急狀況者除外),雇主准假後始得為之。
2.外勞返鄉離境前應至相關單位辦理程序相關手續由本公司代辦),未辦理者將不得再入境。
3.外勞返鄉休假之機票款及其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外勞自行負擔。
4.外勞返鄉探親時不得要求雇主先行退還預扣稅款。
外勞工作期滿返鄉
1.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應先至稅務機關辦理完稅始得離境。
2.外勞工作期滿離境前,雇主應將存款結清並交付給外勞。
3.家庭類外勞工作期離境前,雇主應先行至電信公司查詢有關國際電話費之費用,以免外勞回國後追討無門。
4.行李超重費由外勞自行負擔。
※保險事項
外勞加入全民健保
加退保申請
1.依據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及聘僱契約之規定,雇主應幫外勞投保意外保險及住院醫療險。
2.加保-以入境日為投保起始日。(初次申請需一併填寫加保申報表及IC卡申請表)
3.退保-以退保原因生效日為退保日期。(如離境日、轉出日或逃跑日期)
4.該項手續於外勞入境時,由雇主填寫委託書交由本公司代為辦理即可,一般而言,健保局於外勞入境兩個月之作業時間將外勞之健保IC卡直接寄至雇主之處所,雇主於兩個月後仍無收到時,請致電健保局或本公司洽詢。
費用
1.算進不算出-加保算入境當月整月份費用,退保不計退保當月健保費。
2.逾期繳費會有滯納金,請雇主按時繳費。
3.門診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費用由外勞自行繳納。
※健保IC卡
1.初次申辦免費。
2.離境時不需繳回,如再次入境可持原卡使用;如再次入境而原卡遺失,需付200元申請補發。
3.遺失、資料變更、毀損,申請補發需付200元工本費。
4.補發申請如需現場領卡,需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或可至郵局申請補發檢附相片一張及200元即可。
※薪資發放
申請費用:新台幣30,000元(含國外選工費15,000元及以下各項費用)
(1)登報費 (2)文件翻譯費 (3)駐台辦事處認證費 (4)文件快遞費 (5)申請手續服務費 (6)外勞入境後之服務(翻譯、匯款、寄行李、看病等等...)
薪資 依勞動部相關公告
項目 |
最低薪資 |
就業安定費 |
健保費 |
加班費 |
合計 |
看護工 |
17,000 |
2,000 |
906 |
567x4=2,268 |
22,174 |
幫傭 |
17,000 |
5,000 |
906 |
567x4=2,268 |
25,174 |
廠工 |
21,009 |
2,000 |
906 |
勞保費1,349 |
25,264 |
備註 |
外籍傭工入境後之意外險加保手續,請雇主自行向保險公司加保 |
※聘僱合約
一般規定
1.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2)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製造業外勞來台後較不得轉換雇主,雇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勞,應向當地勞工局報備提前解約驗證,並將不適任之外勞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雇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勞遣返回國。
3.終止聘僱契約。
外勞若有下列情事發生,雇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勞間之聘僱契約:
●工作期滿。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工作不勤奮。
●詐欺或行為不檢。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勞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其他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如何愉快與外傭相處
一、關心(Concern)
外勞初到台灣,對於環境完全陌生,心中充滿者恐懼,此時雇主的角色及態度對她們而言是相當重要的,外勞為了改善家庭經濟狀況,離鄉背井遠赴他鄉工作,在精神上的調是雇主必須重視的,適度的關心不但可拉近僱傭間的關係,更能協助外勞提早適應異鄉的生活,在工作上能早一點進入狀況,而且對外勞的多一層認識,這何嘗不是對雇主有多一份的保障。
二、尊重(Respect)
我們相信每個人都需要別人的尊重,當外勞作錯事情時,雇主如果用委婉的口氣來取代大聲謾罵,僱傭間的關係必定能更和諧,有時雇主情緒上非理性的責備是相當令外勞感到難堪傷心的。開除、遣送對外勞而言都是相當嚴厲的指責,雇主應該避免使用類似的字眼來管理外勞。
三、讚美(Praise)
適當的讚美也是拉近僱傭雙方關係的良方之一;家務的繁瑣與工廠內勞力性的工作需要的是耐心,外勞長時間從事重覆性的家務工作,與工廠勞力性工作與外界人事物的互動是相當薄弱的,雇主與其家人或台籍員工、主管成為與其最親近的人,因此雇主或主管的讚美對外勞們來說是勤奮工作的重要動力之一。
四、融洽(Harmonic)
家庭類外勞與雇主間日夜朝夕的相處,如果雇主不能把外勞當作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在相處上總認為家裡多了一個外人而感到不自在;家庭聚會上餐館時,順便帶外勞一塊去;農曆年吃年夜飯時,一同邀外勞上桌吃圍爐;外勞生日時訂個小蛋糕,與小朋友一起替外勞慶祝;雇主小小的心意,對外勞而可是會大大的感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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