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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錦囊 Professional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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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宿安排

 

 

1.非經僱主同意,外勞不得外宿。

 

2.外勞不得帶朋友回僱主家住宿,以免冠上非法匿藏外勞之名。

 

3.外勞應隨時審視僱主家之門戶,以維安全。

 

4.外勞應隨時注意火燭,以免發生意外。

 

5.外勞對僱主家之物品應妥善愛惜使用。

 

6.外勞隨時應保持僱主居家環境之整齊清潔。

 

7.僱主得安排外勞一間房間。

 

8.一般而言,外勞應於僱主吃完飯後才用餐,當然前提是僱主需預留飯菜給外勞。

 

9.東南亞國家中仍存有階級觀念,僱主最好不要打破此觀念。

 

10.依據勞動契約之規定,僱主應免費提供食宿予外勞,僱主不得以提供食宿之理由扣薪。

 

11.外勞不得要求僱主將食宿之費用折算現金發給。

 

12.外勞不得要求僱主另外提供專屬之食物或住宿環境。

 

 

 

 

※工作時間

 

 

1.家庭類外勞每日上午起床時間依病人而定,另有協議或情況特殊者,由僱主另定之。製造業外勞則依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

 

2.僱主每日應讓外勞有連續八小時之充足睡眠時間,若照顧特殊病患,半夜需隨病人情況起床照顧,應讓外勞於午間短暫午休,以維持足夠體力。

 

 

※工作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僅能依勞動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工作,因此外勞為其他僱主工作或替僱主從事許可範圍以外的工作,均屬違法。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緩。經期限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有關家務部份之分野較難分辨,故應依勞委會之公告處理之:

 

 

 

1.按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涉及其監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


2.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為「料理家務」,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屬於共同居住生活所必須處理之家務,例如:在許可工作地為僱主清洗個人家用車、清理、洗濯、保持室內外整潔、縫紉、烹飪三餐、採購食物、看顧幼童、、、等,而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家庭般傭之範圍。

 


3.綜上所述,因看護工及幫傭料理家務工作繁瑣,本局尚難就各種工作狀況一一詳述,原則上需視具體個案,如與原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自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逃跑防治

  

1.僱主可於外勞入境時要求外勞簽立代保管請求書,將其護照代為保管起來,若外勞要求時不得拒絕歸還,否則會有違法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

 

 

 

 

2.實施入境之教育訓練,外勞入境後僱主可要求本公司對外勞實施13天之教育訓練,亦可配合本公司之教育訓練課程將外勞送至本公司接受訓練。

 

3.隨時關心外勞,並與本公司保持連繫,以利隨時掌握外勞之生活動態。

 

4.外勞於工作期滿前為逃跑之高危險期,此時僱主應更加注意。

 

5.外勞休假返家後,若電話變多或工作表現異常,僱主應予本公司連繫,以立即早發現狀況。

 

6.外勞休假外出時,若經常攜帶行李外出,僱主亦應提高警覺。

 

7.僱主與外勞相處時,尊重、關心是相當重要的,若發生與外勞溝通不良,應請本公司協助。

 

8.僱主應配合本公司所提供之外勞連繫管道,定期讓本公司之諮詢翻譯人員與外勞問之聯繫保持順暢,以利時能掌握外勞之動態及心理。

 

9.對於外勞應思威並施,過度的寵溺在管理上容易發生問題,僱主疼愛外勞,如果外勞懂得珍惜,她會知福惜福,如果她不懂得珍惜,就會發生欲求不滿之狀況,因此造成管上之困難。

 

10.僱主應依本『生活管理企劃書』做好外勞之管理。

 

 

※懷孕處理

 

 

  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僱主不得以懷孕做為遣返女性外勞之原因,並且將給於適當之妊娠假期。

  但為避免女性外勞因懷孕問題而造成僱主之困擾,僱主針對女性外勞之交友狀況及假日休假問題應予以重視,必要時應連繫本公司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