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Conditions apply
> 工廠外勞問與答
一、本次勞動部調整外勞政策方向開放類別為何?
答:主要分為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開放行業別,特殊時程主要是製造業三班制的類別。
二、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勞動部與經濟部工業局之分工為何?
答:1.勞動部:申請案之資格限制、法令規範、外勞員額計算與核配、及本國勞工推介就業。
2.工業局:協助勞動部就受理案件之業別進行認定,並以人機配置之原則提供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逐批函送勞動部作為核配外勞之參考。
三、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如何遞送申請案件?
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如屬自由貿易港區轄區內之製造業廠商,應經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經查,目前國內僅交通部設立有自由貿易港區,相關案件疑義應洽詢該單位或勞動部。
四、工業局受理「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案件」初審作業依據法令為何?
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10月12日勞職外字第0960501980號令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規定。
五、本次開放「製造業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資格限制為何?
答: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日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指定之34項「特定製程」、關聯產業79項(含行政院勞委會於97年2月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2740資料儲存媒體與製造業」,或44項「特殊時程」產業。
六、案件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答:依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3點規定應備文件如下:
1. 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343表)。
2.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數量(M343A表)。
3. 工廠登記抄本(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4. 設立事項登記卡(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
5.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請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付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6. 工廠生產流程及所需機器設備數量表還有工廠平面圖。
7.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8.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 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9.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1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記錄。
七、案件申請應備文件中所指「工廠登記證」、「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為何?
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第2項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或廠地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或熱能者。依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12月20日經工字第09504607600號修正公告,有下列情形者應向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申請工廠登記抄本:
1.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從事資 源回收製造加工新產品者,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2. 一定面積: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
3. 一定電力容量、熱能: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惟礙於土地面積(需取得合法使用之工廠用地)與電力容量、熱能無法達上開標準之 製造業者,經所轄縣市政府建設局(課)認定者,得免辦工廠登記證。
八、財產目錄機器設備是否可以分次提列申請?
答:同一廠場、同一申請類、其同一年度之財產目錄僅得提列一次,不得分次與重複遞案申請。
九、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為何?
答: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第2點及4之點規定,機器設備之認定標準,以廠場為單位,其標準如下:
1. 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1次為限,但有新購置設備者,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就新設備部分予以認定。
2. 跨年度財產目錄所涉之相同機器設備者,不予認定。
3. 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4. 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認定。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十、有關申請案件班制之核配標準為何?
答:依「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第5點規定如下:
1.「特定製程」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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